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篇1
本文从反洗钱风险管理框架和四大核心工作两个方面阐述了保险行业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并且对现有的监管政策和最新的监管要求做了简要的介绍。
反洗钱风险管理
一、引言
随着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日趋复杂,恐怖事件频发、金融犯罪呈现诸多新的特点。我国国内洗钱及其上游犯罪、其他金融犯罪有增无减,部分案件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同时,我国面临着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第四轮反洗钱评估,国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形势日趋复杂化、严重化。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金融企业,在落实国家反洗钱政策、落实监管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责任与义务方面起着关键且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反洗钱风险管理就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框架
对于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加强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目的至少有2个:第一是满足监管要求,落实国家及监管政策;第二是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防范客户利用公司正常经济业务进行非法洗钱活动。为达到以上目的,保险公司应从组织架构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监督与评估等方面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
(一)反洗钱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设。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通常,保险公司按照内控管理原则,设置了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满足内控管理三道防线的职能部门,仅需在此基础组织架构上将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各项职责合理的分配,同时,为了确保公司内部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有明确的领导组织,保险公司会在经营层设立反洗钱领导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日常决策机构,并指定某部门作为反洗钱工作办公室(一般为法规部门),牵头开展各项工作。
(二)反洗钱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制度是公司落实监管政策、内部管理要求的重要工具。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会直接影响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按照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制订反洗钱工作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档案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重大洗钱案件管理、宣传与培训、反洗钱案件协查、保密、审计等方面的制度,同时,保险公司需要将以上各项管理要求切实的落实到销售管理、保险业务管理、财务管理、投资管理等各项经营管理中,确保各项反洗钱监管政策、内部管理要求有效执行。
(三)反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一个公司的行为取决于公司领导及各级员工的行为,每一个人的行为取决于自身的思想、眼界和意识。倡导和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培养公司员工主动的风险管理意识,推行风险管理创造价值,形成人人懂风险、人人控风险的合力,将对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监督与评估。自2006年《反洗钱法》颁布以来,各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逐步建立起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一般包括了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建立内控制度、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建立客户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开展反洗钱培训及宣传等工作,但经过将近十年的工作沉淀,各保险公司洗钱风险管控的效果又怎么样呢?没有一个合理的评估标准,可能这个问题是无法回答的。2015年至2016年,各保险公司按照监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了公司反洗钱自评估体系,对公司宏观的反洗钱政策、业绩增长带来洗钱风险的可能性、销售管理中对洗钱的管控、业务管理中对洗钱的管控、财务管理中对洗钱的管控、反洗钱异常交易的识别与报告、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自评估,同时,结合外部监管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对保险公司的洗钱风险管控效果给出一个客观、合理的评价。
三、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四大核心工作
反洗钱风险管理有四大核心工作,即客羯矸菔侗稹⒋蠖罱灰缀涂梢山灰妆ㄋ汀⒔灰准锹急4妗⒖突洗钱风险等级评估。四大核心工作体现了在事中、事后各项业务管理环节的反洗钱管控手段。
(一)客户身份识别。是反洗钱风险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要求保险公司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且达到一定标准时,核对客户关系、登记客户基本信息、留存客户身份证件影印件。这是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的前提。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是监管部门总结的洗钱案件的特征,真实的洗钱案件一定会具备以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特征,但具有以上特征的保险业务不一定是洗钱案件。所以保险公司在落实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过程中,不能单方面的看这些特征,而是要结合客户的基本信息、社会背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等各方面综合信息,以判断交易是否符合疑似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
(三)交易记录保存。是一种防御性的风险管理措施,确保通过保存的交易记录可重现客户的一切交易行为,为洗钱案件的事后调查提供足够的证据材料。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估。是一种主动的风险识别手段,实时对现有的存量客户和新客户按照一定的风险评估标准确定洗钱风险等级,对高风险客户采取限制性的管控措施,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高效的业务处理措施。按照2013年监管部门的推荐方法,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对客户的基本属性、业务发生地域的洗钱风险状况、客户申请业务的洗钱风险状况以及客户所在行业或职业四个方面来评估客户的洗钱风险等级。
综上所述,自2006年中国《反洗钱法》颁布以来,“十年磨一剑”,保险公司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已日趋成熟,形成了较为完整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和框架。2016年12月底,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16]3号),进一步严格了监控标准、完善了反洗钱异常交易报送流程,为保险行业反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
[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废止).2006.
[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2013.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篇2
关键词:保险公估业的现状 困境 对策
保险公估是一种技术。对于一份保单,承保时公估公司为保险公司做风险评估与标的的价值评估,理赔时做责任勘定与金额估算。理赔时,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中立地进行责任事故的定性和定量,故而也被形象地称为“保险裁判”。
从保险史来看。公估人与保险公司一样古老,它的出现和存在是基于保险公司对专业化分工的需求以及市场对公平的要求。有资料显示,在保险业高度发达国家。保险公估人处理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
保险公估在我国可谓“舶来品”,起步较晚。1990年。内蒙古诞生了第一家保险公估机构――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而国内首家专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正式保险公估公司是1994年2月成立的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保险公估机构大体源自保险公司派生: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合资联办;商检部门派生。到2005年年底。经各地保监局批准在我国境内开业的共有219家保险公估公司,2005年全年公估费收入达到了2.97亿元,同比增长了98%。而且实现赢利2024万元(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公布的《二00五年保险中介发展报告》)。
但是,“保险公估”在国内。还仍是一个不为圈外人所知的专有名词。公估主要服务的财产险领域。中国人保占有全国财产保险51.5%的市场份额,加上太平洋、平安,三大公司垄断了市场的72.6%(数据根据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网站公布的2005年1-12月各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表)。而这些公司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的庞大系统,提供定、审、理赔等一揽子保险服务。这样的市场格局之下,保险公估人几乎没有立足之地。以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深圳市场为例,从1996年到1998年3年时间里。保险公估赔案不到8%。
相对于另外两个保险中介(尤其是保险)而言,我国的保险公估显得有些滞后和缺位,主要表现在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市场供求矛盾突出;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市场的认同度较低,发展空间受到限制,经营难以开展,业务量明显不足;政策法规相对滞后。保险公估市场离规范化运作差之甚远:数据及经验的积累薄弱,专业水平相对偏低,高级人才严重匮乏。公估机构目前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技术含量不太高的项目,诸如航天及核电站之类价值大技术复杂的公估项目却由海外的同行“享用”:市场监督手段单一,约束机制尚未完善,短期行为和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行业自律组织缺位,使得制约乏力,其公正性受到挑战。
二、我国现行保险公估制度的困境
(一)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太低
一方面,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注册资金门槛较低。目前已经开业的保险公估公司除少数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外,一般都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50万元,大多数保险公估公司没有相应的宣传费用;另一方面,虽然保险公估公司可以接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但是目前的保险公估大多由保险公司委托业务,因而,保险公估公司经营者认为只要对保险公估有足够的宣传即可获得业务。
(二)保险公估人的中立性、公正性由于其业务来源的单一性而受到冲击
(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以及合格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保险公估业务性质要求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包括保险、法律、会计等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掌握损失对象的专业知识,如工程、建筑、医药、电子电器及其价格等,还要求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广博的知识。
影响公估业发展的因素从外部环境看,主要是保险公估法律、法规不尽完善,新《保险法》仍未增加保险公估部分的法律内容公估费的收取没有一定的方法和标准,财税部门没有具体的对该行业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保险司法纠纷处理方面。未有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参与的制度和办法,更无国际惯例中保险纠纷和争议“优先采信公估人结论”的习惯。
此外,保险公司在认识上存在局限。认为保险公估的产生使其“理赔”这一利益主体的支配权掌握在他人之手,怕公估人不能高效益、高质量地搞好理赔、影响时效:怕公估人介入收取一定的费用,提高了经营成本;加上保险公司已形成现有的查勘理赔队伍,认为若让公估介入,势必会影响其队伍的稳定性以及造成设施的闲置。
还有社会公众不了解公估公司,误认为“公估公司和保险公司是一家子”,会站在保险公司的立场上,能少赔就少赔。而不会去维护投保人权益,即使有客户了解公估公司的作用。也往往觉得自己买了保险,赔总比不赔强,出险后只要“赔一些就行了”,并不知道自己实际可得多少赔款。另外,由于一些非保险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诸如交警、物价、商检等权力机构也来从事公估业务,形成了权力干预公估市场的情形。
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大多企业规模小,不具备与保险公司对话的实力。因此,在公估公司获得保险公司委托的业务时,一般都会偏向于保险公司。从而失去了其独立性。专业人才的缺乏使其开展业务时捉襟见肘。公估业务不但需要“保险型”的公估人,而且还需要各种“专业技术型”的公估人,有的公估公司仅有几名正式的公估人员,而当业务来临时,只能临时高薪聘请各方面的专家,从而加大了经营成本。公估公司的业务来源狭隘,90%以上的业务来源于保险公司的委托,而且主要集中在一般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保险公估公司的管理水平较低,一些公估公司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实用主义盛行。经营模式尚待形成。也阻碍了行业发展。
三、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对策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
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中介人,其业务不同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交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交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大保险公估的监管力度
除了现有的政府监管外,还要补充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这在我国目前还是个空白。应尽快成立“全国保险公估人协会”,强化协会的监督、协调功能,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沟通机制,遏制不正当竞争。维护公估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提升整体业务水准
社会监督即公众监督,主要是通过建立保险公估资信评级制度和社会舆论监督(包括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和举报电话等)来实现。评级机构对公估人的考核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金、资产规模、业务收入、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人才结构、客户投诉率、客户资源的稳定性以及奖罚情况等。通过资信评级的信息披露。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所造成的误判,最终起到约束及规范保险公估人行为的作用。
四、保险公估的发展趋势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电子网络的兴起。其他领域的保险变得越来越复杂。巨灾风险的发生、尖端技术的滞后以及复杂多变的环境令保险人望而却步。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保险人,发挥自身的中介优势,保险公估人应将其业务领域扩展,从承保的保险标的资产评估、风险识别与衡量到防灾防损、灾后理赔以及建筑物火灾保险、普通财产保险、海上保险、特种保险、责任保险。不一而足。这充分显示了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巨大潜力与动力,也预示了保险公估这一中介产业的最终发展方向。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篇3
关键词: 中介人;制度模式;营销环境
日本明治维新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也迅速发展起来。经历了100多年的发展后,从1975年起,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1999年总保费收入达494 885百万美元,排世界第二;保险深度为11.17%,排世界第五。如此快速的增长,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
(一)日本的保险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人制度采取保险店的形式。保险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委托与承销合同”关系。按日本的传统,店主要应用于非寿险业务,但近几年在寿险上也大量开始采用店制度。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店分为不同形式:按经营主体分类,可分为个人店和法人店;按接受委托的保险公司数量,可分为专用店和独立店;按营业项目,可分为专业店和兼业店。
为鼓励保险人更好地行使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职能,1951年日本首次规定了火灾保险人按保费的多少划分等级的制度。随着汽车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发展,1973年4月日本制定了包括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在内的非水险人制度,1974年4月又加进了人身以外伤害保险。1980年10月新的非寿险人制度出台,保险人被分为普通人(有等级)和专门人(无等级)。普通人制度又分为个人资格等级和机构等级。个人资格是指在保险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人,必须通过日本保险协会的考试才能取得的资格。个人资格等级主要根据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考试成绩等,分为特级、上等级、普通级和初级4个等级。而机构等级也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店、上等级店、普通级店和初级店。机构的等级主要根据保费收入、取得保险人相应资格的人数量、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对客户的服务态度等划分。
保险店展业前必须向日本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登记。不同等级的保险店获得的授权不同,手续费也不同,级别越高,业务范围越大,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越高。此外,保险店使用的保险单、邮资费由保险公司支付,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则由保险店自己解决,保险店还必须自己纳税。
(二)日本的保险经纪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市场上传统习惯的影响很大,保险公司大多沿袭历史,采取自我推销的方式,在观念上较为排斥保险经纪人;同时,日本的保险业多实行连锁经营方式,保险公司的数量不多,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有限,因此,日本的法律长期以来不允许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近年来,日本开始放开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限制,重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及发展,1996年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有了自己的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制度开始形成。
日本新的保险业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必须通过由日本生命保险协会或损害保险协会组织实施的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交存保证金;保险经纪人在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中给投保人造成的损失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应参加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必须遵守诚实原则,不得有欺诈行为等。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日本的再保险业务和直接业务以前都是由伦敦的保险经纪人安排的,现在已有一部分业务由美国保险经纪人代为安排。
(三)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是由日本损害保险协会认定的一种资格制度。日本的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建筑物或动产的保险价值计算、事故原因及状况调查、损失额的鉴定等业务,通过损害保险协会的资格考试并在该协会注册的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的资格为损害保险协会实施和认定的资格,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损害保险协会每年组织保险公估人的三级考试。参加考试者只能从第三级公估人考试开始,以后逐级参加第二级、第一级考试,不能越级。通过考试后,可以获得考试相对应的技能级别,并办理注册登记。
在日本的保险市场上有大量的个人保险公估人,他们一般受聘为保险公司的顾问,还有一定数量的机构保险公估人,如保险公估事务所。
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责是估损和价值评估。估损是指对建筑物及其室内物品、商品等保险财产的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测算,即保险公估人在接到保险公司的委派后,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并对遭遇风险的保险财产的价值及损失情况进行估测,然后以损失报告的形式将理赔金额告知保险公司。估损有火灾估损、复杂估损、巨灾估损和责任估损等形式。火灾估损是在建筑工程保险等领域进行的估损;巨灾估损是对台风、洪水和地震等巨灾进行估测;责任估损是对由于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损失进行估测。2006年起,日本保险公估人的服务领域正逐渐将估损向损失控制方面扩展。而价值评估则是指保险公估人对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保险公估人的费用体系经历了从行业统一的公估费用体系到各保险公司自己确定费用的变化,但无论怎么变化,费用体系一般都包括标准报酬、各项经费、日工费等项目。
日本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原本属于封闭型的资格制度,该制度限制了保险公估人的“报考资格”和“注册资格”,以防止外部人员的参与,保护和培育保险公估人和公估事务所。1997年以来,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日本根据个人主义和自由化的原则,对原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外部人员也被允许加入保险公估人行列,保险公估人制度开始打破封闭,走向开放。
(四)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
日本保险市场主要依靠外勤人员和制度,经纪人的力量不大。其中,外勤人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财产保险市场,业务量约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店在性质上是兼业,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登记制度。可以说,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模式是保险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并以公估人制度为有力支撑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改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为保险人.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开放和保险主题的增加,也引进了经纪人制度,但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作用非常有限。日本的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明显区别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构在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
二、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对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启示
(一)根据我国的保险营销环境科学发展保险中介人制度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篇4
【论文摘要】 发展 公估人并让其在保险市场中扮演重要角色,是我国保险业完善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公估人在我国发展起步晚,且发展缓慢,为确保公估人在我国得以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公估人三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一、我国公估人的产生与发展
最早的保险公估人起源于英国一一在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伴随着建筑物保险的出现而兴起。之后逐渐由英国传播到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国外公估人的规模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稍大一些的保单,从承保到理赔,公估人都如影随形,承保时对保险标的作风险与现值评估,理赔时作责任鉴定与金额估算。保险公估人参与的保险赔案达$0%以上。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长期缺位,起步晚,发展缓且极不规范。据有关资料,早期的保险公估公司是1990年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的“保险理赔公证技术服务中心”和1991年在山东省设立的“保险理赔鉴定服务中心”。前者由保险公司管辖,后者由检察院和保险公司共同管辖。它们都是为保险理赔提供查勘、检验、鉴定、估损和理算服务的盈利性商业机构,亦可视之为保险公估人的雏形。随后,上海、深圳、天津、浙江、广西相继设立了“东方公估行”、“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北方公估行”、“浙江公估行”、“广西诚信公估行”等,其名称与保险公估有一定关联,但不统一,批准设立和主管单位有的是人民银行,有的是商检局,有的是物价局等等。1998年年底 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为规范管理,2000年制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后经修订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年12月第一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 考试 在广州举行,2001年底首次核准广一州、大连、北京等保险公估公司开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 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等。这些方向性政策和相关措施的适时出台与有力推行,无疑促进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公估人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入市展业的保险公估人仅有工家左右,其以独到的专业视角、强大的技术支持、高质高效的服务和优良的作业态度正逐步得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经营业绩稳步上升,成为保险市场中不容忽视的专业评估队伍。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保险公估公司全年接受的公估案件累计4238宗,结案2629宗。保险公估公司2003年的公估服务费收入为4848. 95万元,比2002年增长25%按照险种划分,2003年保险公估公司的服务费收入构成为:企业财产险309。万元,占644'0;建筑安装工程险451万元,占9%;货物运输险376万元,占8'%机动车辆险373万元,占8%;机器损坏险277万元,占6%;其他占5%。从统计情况来看,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状况较之以往有所好转,一些保险公估公司逐渐树立了自己的服务品牌,赢得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认可,发挥了公估公司的特有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但从深层次看,公估公司参与定损多为技术含量高、保险各方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的赔案,其承接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金额都不足保险公司赔案的10%;且各公估公司苦乐不均,沿海 经济 发达地区的公估公司己实现盈利,而80%的公估公司只是盈亏平衡或不同程度亏损。国内和国外公估人的状课相比较,各方面的差距都非常大,与我国保险业的规模和近年快速增长的态势也是极不相称的。
三、我国公估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公估人的社会认知度低。鉴于我国的保险公估是“舶来品”,_巨“来迟了”,真正得到发展也就是近两年,故保险公估对多数人而言,是一个新名词。甚至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的下属机构。这些是与公估人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有关系的。如何想让更多的部门、单位和家庭了解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站在什么的立场上发挥怎样的作用、其业务范围有哪些、如何开展工作、公估结论是否可信、起何种作用、作业态度、效率是否优良、如何办理委托、怎样配合公估工作等等重要问题,必须通过有效的宣传让全社会在最短的时期内充分认知。当然,政府有关部门的正面介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2公估人的素质与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业务操作要求。作为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是保险基本理论与基本操作。保险的原理和方法,尤其是理赔的原则、程序、各险种的条款、责任范围等都是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二是资产评估的原理、方法与操作规程。保险标的包罗万象且种类繁多,要准确评定其风险和价值,没有一定的资产评估功底与经验是不可能进行 科学 合理的评定估算的。一定程度上讲,资产评估是公估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三是具体保险标的的构造、功能、运作等方面的知识。要评估标的的价值,首先要清楚该标的是什么、有什么用、如何起作用的、其基本构造是什么等等这些有关知识。而不管是哪个公估师,很难熟知所有保险标的,故在实践中,保险公估公司往往设有专家库。专家库里的专家一般是行业中的知名学者、权威人士或高级技师,公估公司在保险标的评估中遇到疑难和重大技术问题,可以请专家一同前往对损失暴露单位、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勘察和鉴定。而我国保险公估人员的上岗资格考试的内容仅涉及保险理论与实务,而无评估理论与技能的考核,也无保险标的的构造、功能、运作等方面的知识的要求,获得了上岗的资格但在实际执业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很多的困难。公估公司因而不得不对职员进行更多的后续 教育 与实践锻炼。人员知识技能的缺陷无疑成了公估公司发展的重大障碍,甚者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出了差错,直接对公估公司的声誉产生影响。
3.保险人对公估人参与风险和价值的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公估人的业务拓展并不顺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分工细化和专业化,从兼业经营转向专业经营是必然 规律 。我国保险人从险种开发、展业承保、资金运用到出险理赔、防灾防损兼业经营的做法已不符国际潮流,该模式的低下效率亦已为业内人士公认。实践中保险人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的理赔方式已引起被保险人的严重不满,不合法理且其公正性受到普遍质疑。而由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一是其资质经 中国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二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三是其专业性强,且在实际操作中公估报告书是经保险当事人认可后出具的,故比保险人定损更为 科学 合理,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在我国理赔实践中保险人并不乐于委托公估人办理有关事务,只有遇到技术含量高的复杂赔案或矛盾激化难以处理的赔案才不得已聘请公估人出面。其主要原因一是对公估人不信任;二是对体制改革的困难和成本过高估计。
4.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服务意识有待提高。客观地说,公估人能在短短两年内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规范中 发展 ,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但公估人的发展未达到预期的速度,亏损面大是不争的事实。公估人入市之后,政府部门监管工作更多的是转(下)达文件,要求公估人按文件办理有关事项,而对公估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却缺少关注。为公估人的生存与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管理的同时为公估人提供一些如国内外同业信息方面的服务,不仅将有利于公估人的发展,也会解放了保险人。这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进而提高民族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极为重要的。
四、确保我国公估人健康、快速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发展公估人,并最终让公估人成为保险市场中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完善我国保险市场,进而促进民族保险业在规范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但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进一步巩固保险公估人的地位并发挥其应有作用,最终在我国形成保险当事人委托公估人进行承保前公估或出险后公估的习惯做法和制度性安排,仍需多方努力。
1.政府有关部门。公估人的发展仅靠其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适时合理的引导、扶持。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将保险公估人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确立保险公估人的 法律 地位,同时制订政策、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为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壮大打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至少可以加强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对公估人的宣传介绍;二是通过后续培训,提高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三是利用优势地位,提供信息服务;四是改善监管方式方法,使公估业在规范中发展。
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逐步转变观念、完善内部体制改革,尽快与国际接轨,将理赔事务主要交由公估人处理,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险种的深层次开发与提升服务质量上,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实践中大量事实证明,公估人的作业态度、作业质量和作业效率都是非常优良的,公估人的工作不仅令保险人满意,被保险人也是十分满意的。据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自开业以来,所处理的赔案均得到保险各方当事人的认可。保险人有必要对现有全包全揽体制和借助于公估人等中介的体制进行评估对比:是国外发达国家的体制好,还是沿用我国的旧体制好;有公估人的参与是减少了麻烦还是增加了纠纷,得不偿失还是提高了效率;如果委托公估人介入相关事务,是“摸着石头过河”还是“胆子再大一些”等。我国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强,保险人上市后如还无紧迫感势必坐失发展的良机,也将影响公估人的成长及其竞争力的提高。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篇5
1.农村信用社:一是针对涉林贷款专门推出了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品种,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投放对象、适用范围及操作流程,为林业发展提供制度便利。二是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贷款的受理、调查、发放、贷后检查等工作;提高服务效率,推出限时办结制,在符合信贷政策、资料齐全的前提下,每笔贷款在同意受理并完成贷前调查后,限时审查,限时审批;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升服务质量。三是创新担保方式。为最大限度地满足涉林客户的贷款需求,拓宽融资渠道,增加担保方式,除林权抵押贷款外,还推出了土地使用权抵押、保证担保、票据融资、复合型贷款等信贷产品,满足不同层次、不同情况客户的融资需求。四是加强管理。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审查、审批均有严格要求,评估登记机构必须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出具评估报告,并按要求到林业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林权证及相关手续交信用社保管。五是签订保险。为防止各种灾害导致涉林贷款损失,要求抵押人对抵押林木办理保险,同时要求林权所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林权所有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林权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并要求被保险人签订《被保险人声明书》。
2.农业发展银行:一是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处在发展之初、经营规模小、管理水平低、抗风险能力弱、获取资金支持相对困难的涉林企业,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支持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做大做强,积极组织贷款调查上报。二是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改进审贷机制,每周定期召开贷审会,需向省分行报批的随时报送,进一步提高了办贷效率。实施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客户信额度,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三是提高续贷效率。对续贷工作,该行提前做好调查,对确定续贷的客户,在贷款到期前完成审批手续,只要归还到期贷款、落实贷款条件的,就及时发放新贷款。
简化审批材料,对老客户的贷款调查审批,能简化的尽量简化,不重复索要。合理确定还款方式和期限,涉林企业短期贷款尽量采取整贷零偿、零贷零偿的方式,避免贷款集中到期影响企业经营或造成贷款逾期。对涉林小企业贷款实行限额管理,根据企业实收资本和所能提供的企业及法人代表的有效担保情况核定最高信用限额,并结合客户的具体经营特点及资金周转频率,在核定的最高限额内,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投放进度。
二、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2009年,大城县农村信用联社与该县林业局联合制定实施了《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由县林业局支持林权证抵押贷款,并共同规定了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截至2012年4月,大城县农村信用联社累计发放林权证抵押贷款4笔,金额1064万元,打破了长期以来林业生产者担保难、贷款难的局面,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者融资渠道、帮助林农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从生态效益看,一是改善了林业生态,林权抵押贷款使当地2.1万亩森林资源转化为1064万元的生产资金,较好地满足了林农发展林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促进了林业生态建设;二是改善了金融生态,积极探索金融扶持林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县域融资担保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有助于改善县域金融生态。
从经济效益看,一是促进了林业增收。林农、林企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获得发展林业生产和扩大林企规模的资金,促进林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部分林地价值已从每亩几百元上升到千元以上,林企增效、林农增收预期明显提高。二是改善了农村信用联社的经营效益。从社会效益看,一是树立了政府形象。林权抵押贷款“资源变资金”的良好示范效应,使林农看到了集体林权改革带来的实惠,彻底扭转了“有无林权证一个样”的传统观念,加快了集体林权改革进度,使国家产业政策得到贯彻实施,提高了政府威望。二是维护了金融稳定。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有效地缓解了林业生产资金供求矛盾,抑制了民间高利贷的产生,促进了金融稳定。典型案例2:为将林业金融服务落到实处、做出成效,人民银行霸州市支行积极主动与当地林业主管部位和霸州市联社沟通联系,根据林业部门掌握的信息,筛选出在当地有一定规模和实力、有较好信誉的林业种养殖企业及林农进行资金支持。在三方共同努力下,霸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对河北曹氏生物质材料有限公司成功发放了50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受到企业欢迎。
该企业是霸州市规模较大的木材加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资产总额3500万元,与国内多家知名家具企业有业务关系。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造成企业生产成本不断攀升,占用资金也越来越多,企业周转资金出现了一定困难,为此,该企业向霸州市农村信用联社提出了500万元贷款申请。经过考察,霸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认为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到期偿债能力,但由于该公司土地是租用的不能作为抵押物,在林业部门的信息中得知该公司法人代表名下有654亩林权,为此,霸州市农村信用联社积极与人民银行霸州市支行联系林权抵押贷款相关政策,认为654亩林权可以作为抵押物来发放贷款。经河北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654亩林权价值1243.23万元,同时企业法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林木火灾保险,保险金额600万元。通过林权抵押,该公司顺利获得500万元贷款支持,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金融支持林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支持力度小,相关金融产品相对匮乏林木生长周期通常较长,一般用材林需20年以上,但银行贷款期限较短,两者难以匹配。据调查,辖内13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只有4家银行发放了涉林贷款,占比31%,其中只有农村信用社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林权抵押贷款产品尚未得到大范围应用,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等信贷产品尚未得到开发。
(二)抵押林权变现难,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一是目前林业管理部门对林木采伐严格实行限额管理和指标分配,且采伐限额和指标不够透明。如所抵押林木超过当地采伐限额,金融机构无权处置,致使抵押物无法变现。二是林权交易平台不健全,银行难以通过林权交易变现抵押物。林权交易平台主要含林权交易市场和森林资源收储市场两种形式,前者用于林权转让,后者专门用于抵押林权的拍卖处置。目前,廊坊市尚无林权交易平台,林权流转机制不健全,涉林贷款一旦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将面临抵押物难以处置的问题。
(三)抵押品评估机构不健全,抬高林业融资成本林木资源分布广,林木种类、树龄、蓄积量情况复杂且不断变化,银行进行抵押品评估需借助外部机构。目前,一是廊坊市暂无评估机构,异地评估成本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一般按评估标的额的3%~6%收取。二是林业评估机构多由林业管理部门兼任,外部缺乏竞争,内部缺乏固定的评估标准和流程,评估结果易受其他因素干扰。三是部分评估机构向林企、林农收费较高,抬高林业融资成本。
(四)林业保险发展缓慢,保险功能未得到有效发挥林业保险可分担银行风险,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目前林业保险发展缓慢,部分地区完全依赖商业保险。一是险种少,除火灾外,干旱、霜冻等自然灾害无对应险种,一旦发生保险范围之外的自然灾害,林企、林农经济损失较大,影响贷款偿还。二是林业保险覆盖面窄、赔付低、收费高,分散风险的功能弱化。
四、做好林业金融服务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金融创新,积极探索林业贷款担保模式一是加强宣传引导,大力推广应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二是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创新林业信贷产品,开发林农小额信用贷款,林农联保、互保等信用共同体贷款品种,解决仅凭林权担保而保障不足的问题,有效降低涉林贷款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的积极性。
(二)完善林权转让体系和林木采伐管理,提高林业资产变现效率一是建立林权交易市场和森林资源收储市场,发挥林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功能,实现林业资产和资本的有序流动,确保抵押林权可及时流通变现。在做好林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林业主管部门作用,建议林业部门建立林权信息电子档案,及时向银行提供林权登记、抵押、变更、注销、采伐证发放等信息,同时,及时公示辖内林木采伐指标和限额情况,便于银行判断林权变现能力。
(三)规范评估机构行为,降低林业融资成本一是探索建立本地评估机构,降低异地评估成本。二是根据区域林业资源实际,制定统一的林业资产评估流程和标准,减少评估中的人为因素。三是规范评估收费项目及标准,降低林企和林农融资成本。
(四)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有效分散林业风险一是充分发挥政府在林业保险中的作用,建议政府主导、财政补贴,发挥保险公司作用开展森林保险,扩大保险覆盖面,降低保险费用。短期来看,可通过财政补贴林农保费、减免保险公司税费等方式,调动保险公司承保和林农参保积极性。长期来看,地方政府和林业部门在厘定保额保费、成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承担损失等方面可发挥更大作用,借助行政手段和市场手段引导金融机构给予林业更多支持。二是保险公司应积极研究和改善林业保险服务,增加林业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范围、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标准。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篇6
体育风险管理的概念在我国目前还无统一说法。被较多采纳的概念来源于秦椿林教授在《体育管理》一书中将体育风险管理界定为规划、管理和控制一个体育组织或体育机构的资源,以使由于该组织或机构举行的体育活动造成对他人、社团实体、社会和它自身造成的伤害和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过程。而本课题对体育风险管理的内涵则主要从2方面进行:一是准确预测体育相关领域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控制这些风险的发生或使风险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2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类型
从自然因素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非过失性公共责任赔偿的可能性及过失性公共责任赔偿的可能性3个角度对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进行探究。
2.1人员风险
主要从运动员风险、赛事工作人员风险、志愿者风险及观众风险等几方面进行研究。运动员在比赛中因为意外导致严重受伤甚至突然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特别是在高对抗、高强度、高标准的赛事中,身体受到损伤的危险几率提高。因此,应重视对运动员伤害风险相关领域的研究与探讨。高校承办的体育赛事所需工作人员用的赛事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人员临时组建而成,主要风险涉及工作时各部门的协调、调度的协同性与工作人员身份的复杂性。志愿者主要来自高校学生,风险更多的则存在于志愿者的业务能力、服务态度与人身安全。观众的来源主要是由学校组织的学生、社会群众组成,风险则主要表现为观众因赛事的矛盾与冲突而引发赛场骚乱,不仅影响赛事的正常进行,严重的还会造成人员伤亡。
2.2场馆设施、器材风险
根据大型体育赛事的不同规模对体育场馆规格的要求,存在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场馆建设、使用风险以及场地器材质量等几方面。场馆建设首先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由于大型体育赛事场馆建设规模大、周期长,投资额度大,资金回收慢,后期管理复杂、维修费用高;其次赛事场馆的建设、规划不当引发体育场馆利用率低下,造成赛事场馆赛后资源闲置风险。场地器材风险影响因素有体育场馆构建质量及规格的优劣,场地器材技术水平的高低,场地器材设计的合理性,场地器材内设的安全保障设施的安全性能等。
2.3赛事运行风险
大型体育赛事的运行风险包括赛事日程安排、交通、卫生安全、媒体传播风险等几方面。赛程安排往往会受到气候风险、工程延误风险及自然灾害风险的制约而导致原有赛事日程安排被变更,影响体育赛事的正常运转。交通风险是指运动员、政府官员或者电视新闻工作者因为道路堵塞而不能到达运动赛场,电视转播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就是运动比赛本身无法举行等。大型体育赛事公共卫生安全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事件、食品安全事件、生活饮用水安全事件、病媒生物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公共卫生事件等5个领域。重大赛事期间,由于大量人员流动、输入,交通、餐饮、住宿需求增加,加上天气炎热,极易造成疾病的传播流行。因而及时开展系列疫苗接种,健全人群免疫屏障,防止传染病流行,保障赛事的正常进行。电子信息技术直接关系到赛事承办的效率与效益。赛前报名参赛的注册网站安全性涉及赛事前期信息的统计与收集;比赛中电子计分系统影响赛事后期数据挖掘与分析。计算机、移动电子设施、信息系统、传真机等辅助电子设备的故障与瘫痪,均可引起数据的丢失与破坏,造成赛事转播中断,造成赛事、承办高校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以及负面影响。
2.4经济风险
高校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经济风险主要指财产风险、财务风险。赛事经费来源主要由3个方面构成:一是地方政府支持;二是学校投入;三是商业赞助,其中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持占主要方面。财产风险包括因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造成的体育比赛的场馆、设施和器材等遭受损毁的风险;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运作不利而造成的赛事运作的成本高,资金收入与支出在时间、规模、结构上不匹配而导致损失的风险以及一些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的发生或比赛所需费用的额外增加等导致支出增大。
2.5竞赛项目风险
竞技体育运动无论在训练和比赛中的高难度、高强度、高对抗性和高标准决定了体育运动的高危险性,伤害事故难以避免。应该说运动员是死亡率、致残率都较高的“高危人群”。尤其是在大型体育赛事中,由于运动员的压力大、紧张,特别是在一些进对抗性强、竞争激烈的比赛中,运动员发生危险的几率就比较高。目前,国内针对体育项目的分类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还不完整,可借助数学模型、体育项目风险概率及体育项目受伤发生率做出我国体育项目风险等级分类表。
3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特点
3.1举国体制特点
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与我国的体育运行体制是分不开的。我国体育体制为继续坚持与完善举国体制。它的基本特征是政府以计划手段配置体育资源,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政府既是管体育的主体,也是办体育的主体。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也是积聚了所有能够调动的赛事资源,通过在短时间内聚集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保证承办赛事的顺利举行。
3.2运行机制特点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封闭的传统社会向开放型的现代社会转变。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在运行机制方面主要以行政主导方式进行,高校在承办大型体育赛事方面,与政府之间存在一种依附关系,难以自成一体,因而打破单一主体办赛局面尚需时日。
3.3技术应用特点
体育赛事高风险的运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个人损伤的特点,使得风险管理是体育赛事有着特殊的意义和方式。因此,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若要想减少财务风险和经济损失,就要把减少、降低伤害事故发生率作为风险管理研究的核心问题,在风险管理过程的风险控制的技术上,主要从避免风险、损失控制、损失抑制、风险隔离和风险转移等几方面进行着手研究。
4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影响因素
4.1宏观环境风险
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所处宏观大环境的影响。宏观环境包括了所处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政权的更替、政局的变化、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战争、叛乱、政治迫害、权力之争等,都会影响到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的可能性;暴雨、地震、流行疫情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都有可能导致高校所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的中断、延误甚至是取消。
4.2大型体育赛事自身内在风险
一是大型体育赛事本身竞赛项目多、参赛人数多、比赛周期长;二是大型体育赛事所需物资供应量大、接待范围广;三是大型体育赛事水平高、竞争激烈。参加大型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均是通过层层选的各个项目的优秀体育人才,代表着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的最高水平;四是赛会的组织机构庞大、工作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大型体育赛事的举办往往需要公安部门、旅游部门、卫生部门、电信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大型体育赛事发生风险的概率与赛事的复杂程度有着必然的联系。
4.3高校承办主体的组织管理风险
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的高低受制于承办高校的场馆设施硬件条件、承办高校的竞赛组织协调能力、承办高校的竞赛组织机构的复杂性、承办高校的接待能力、承办高校的安保工作能力及承办高校的志愿者服务能力。因而在影响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的风险因素里必须将其纳入。
5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
5.1组建风险管理机构,搭建风险管理框架
风险管理的理论研究是基于在其他行业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上引入到我国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的过程,研究建立我国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机制。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的理论包括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3个方面。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1步,它是找出风险源,判断风险出现部位和环节的关键;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第2步,它是评价风险等级、风险影响程度的重要手段;风险应对是风险管理的第3步,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步,通过降低、转嫁、控制、规避的方法,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或者是正在发生的风险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5.2科学选择赛事风险识别、评估方法
目前较为成熟的风险辨别的方法主要有德尔菲方法、头脑风暴法、情景分析法、因果图法和事故树法等。高校具有高素质人才,顺应现代化管理方法,根据举办赛事的规模和承办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于风险识别主要采用检查表法和工作结构分解法。风险评估是通过对所有不确定性和风险要素的分析,评估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幅度,从而找出关键风险,并确定整体风险水平。体育赛事进行风险评估,主要是要全面分析高校所承办赛事的级别、类型、特征,通过定性、定量的综合评价方法,采用层次分析法与蒙托卡罗模拟法,评估可能发生的风险的大小以及对赛事运行的影响程度和破坏力程度。
5.3高校体育赛事风险管理程序与策略
通过对评估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得到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赛前风险、赛中风险、赛后风险的评估结果,绘制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赛前风险的评估图。
5.4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管理应对
5.4.1做好赛前风险管理防范与预警预防和减少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要做好赛前风险管理防范与预警机制,以求最大程度地保障赛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风险管理的防范与预警机制应从应急预案的制订、手册的编制、人员的培训以及试运行等方面进行着手。
5.4.2风险管理赛中干预与应对在赛事运行的过程中,要明确有关赛事运营部门风险管理的职责范围,在管理机制上,还要保证风险管理的预案的责任制度的具体落实,注重加强赛事监督,针对当前赛事运营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赛事信息反馈,保证赛事信息的风险管理应对与干预机制主要是指风险管理方案的实施,是风险管理方案运用到风险管理实践的过程,风险管理方案的执行是实现风险管理方案的途径,对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风险干预进行等级分类。方案执行的过程中应按逐级负责、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5.4.3建立赛后风险管理保障与保险机制随着我国体育保险制度的健全,在赛事举办前,购买赛事体育保险,不仅可以维护相关的体育组织、运动员以及普通体育参与者的利益,而且还能够积极地促进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的热情,提高高校承办大型体育赛事的管理组织水平,也是赛事风险的转移策略。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篇7
[论文关键词]保险保险公估人中介市场理赔
[论文摘要]按照国际惯例,保险中介由人、经纪人和公估人三类主体构成。我国早已出现了保险人,经纪人也已正式启用,建立一个完善的保险中介市场,还需要公估人规范执业。本文阐述了公估人产生的背景,分析了其存在的重要价值,指出为完善公估人制度,还须提高公估队伍人员素质、加强机构设置、建立担保机制。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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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作为一个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认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务费用的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实行专业分工的产物,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竞争的加剧促使保险业分工
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发展规模扩大,技术日趋复杂,客户投保的风险单位越来越大,标的的技术类型越来越高,单个保险人难以为其承保的不同类型标的长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险业务发展需要专业的评算、理赔人员;另一方面,随着保险人在市场中的增加,固定资产相对较少而主要依靠人力资源运作的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揽到业务并获利,只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营效率;其最有效的操作手段为实现保险分工,分工产生的直接利益将会降低保险人的成本。这一观点早在十八世纪后期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就已提出,在他的《国富论》中,曾通过对制针厂的考察指出:即使是在技术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单纯的劳动分工就足以创造出利益。其理论核心是劳动分工提高生产率,进而促进经济增长。
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也充分证明了这一观点,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时期,超额利润可使市场上全部保险作业由一家保险人包办。而随着市场保险人主体的增加,市场上展业、承保和理赔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保险人、经纪人和公估人来完成。根据社会分工降低单位成本的理论和实践,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二)保险人经营模式的创新呼唤保险公估人
长期以来,国内保险人采取层层上报审批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模式,业务开展常常不到位,工作效率低下。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1999年底的调查显示,影响市民购买保险的原因,21%的人认为是“理赔太难,理赔时间太长”。这一技术环节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创新保险人经营模式,启用公估服务成为社会现实需要。2000年,我国《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颁布,同年,保险公估行在上海出现,保险公估业务暂露头角,使保险人能够实现由传统的评估、检查和理赔管理转向分权限独立的模式。即由保险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对标的进行评估、查勘、鉴定、估损,向保险人提供符合客观实际的公估报告,保险人则依据公估人提供的公估报告进行理赔。公估人制度的透明化,利于保险人业务的市场运作,加速保险展业模式的结构调整,将现在“自营为主,中介为辅”的展业结构逐步过渡到“重要直接业务自营,其他业务中介,强化中介业务管理职能”的展业模式上来。可以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理赔部门理赔职能的市场化延伸,保险公估人与保险人之间是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关系,具有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整个公估活动期间,保险人无权干涉保险公估人的业务活动。借助第三方———公估人的专业技术和中介地位,保险人能及时获得评估、检查和理赔的合理评算结果。这一操作与世界保险业通行的运作方式相接轨,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险公估人的资质评价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和发展,源于其鲜明的个性、独特的地位和特有的职能,保险公估人以独立、公平、公正的身份介入保险市场,是准确实施保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保险合同双方利益的重要保证。
(一)保险公估人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
保险公估人的市场定位是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的委托,独立依赖其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的理赔工作,为众多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保险服务的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需居中间立场,保持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规范性的个性特征。所谓公正性,是指尊重客观事实,不偏向任何当事人;所谓独立性,是指不受任何第三方约束,也不将公估结果强加给任何人;所谓技术性,是指内部从业人员既具有专业技术背景又熟悉保险,业务开展时技术熟练、经验丰富;所谓中介性,是指中介人的活动是接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而开展的,其业务来源于保险主业务;所谓规范性是建立严格内部规章制度并依法行事。
通过公估人的个,体现出其经济价值,表现为公估人接受委托,处理大量的不同类型的评估、检查、理赔业务,储备使用专业人员具有相当的经济价值。另外,保险公估人通过向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有效降低当事人成本,实现其又一经济效益。
(二)在保险市场中,公估人地位独立且超然
保险市场主体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子系统,包括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济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投保人,但它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当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尤其是当赔案发生时,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公估人的组成人员是由一批既知晓保险法、保险理论和实务,又对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有着较深程度了解的专家,公估人接受保险人或投保人委托,独立依赖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来处理保前评估、承保中检查和出险后理赔工作。
保险公估人完全独立且地位超然,较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投保人接受。在保险评估过程中,其客观公正的保费确定方案可以缓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理赔过程中,作为第三方的结论具有相当的权威性,有利于减少当事人之间摩擦,从而维护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一部分。
(三)公估人的职能发挥对促进保险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保险公估人介入保险市场,能有效地降低保险商品交易的边际成本,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健全和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能最大限度地规范保险理赔行为
保险理赔是在保险中实现经济补偿的体现,涉及到保险合同双方的切身利益,赔多了,造成“滥赔”,影响保险人自身经济利益;赔少了,形成“惜赔”,则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进而影响到保险人的信誉。目前,国内不同保险人对险种的理赔方式规定不同,规范化、公正化的程度也相差甚远,理赔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管理不严,往往发生人情赔付、通融赔付,甚至以赔谋利、损公肥私。保险公估人的业务开展在较大程度上避免了直观上的滥赔、惜赔,也能有效减少因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的多赔、少赔、应赔而不赔、不应赔而赔的现象。
2、利于实现保险人专业化经营
过去,保险公司通常采取“大而全”的经营方式,独家一揽子经营保险展业、承保、防灾、定损、理赔、追偿、资金等保险业务,限制了保险人向专业化方向的发展。市场竞争迫使保险人进行经营结构调整,在具体操作上,采取保持机构精简,优化人员结构,调整的结果必然使保险人将越来越多的展业和承保委托给人及经纪人,而将评估、理赔业务交由专业的保险公估人处理。公估人应运而生,运用专业化服务手段,来降低保险人经营成本,而保险人借助第三方服务,节省人力物力,缩短评估、理赔时间,同时又提高公司的信誉。投保人也能积极地接受由第三者参与处理的公正、客观、准确、及时的评估、理赔结果。
3、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公正现象
由于历史的原因,商检部门一直以来享有损失后的检验权力,官方的评估公司和估价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往往以行政手段强制干预保险的定损工作,严重违背保险这一特殊行业固有的技术要求和理赔原则。保险公估人居于非官方的第三方地位接受委托,在保前确定保费率,保险事故发生后,评判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及如何赔付,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书,交由保险人负责审查和赔付,其评估、定损服务能有效杜绝一些强制性的不公正现象,更有利于评估、检查、理赔工作的合理性、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4、规范和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现公估人定损理算,保险人审查赔付的分工格局,突出保险人在新险种开发、核保核赔、防灾防损及保险资金运用等经营管理方面的职能,而将其他环节通过保险人、经纪人、公估人等中介组织的分工合作来承担,补充和完善了我国的保险市场体系,符合国际保险业的要求和习惯,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经营水平的提高和整体市场的发育完善。
三、从严规范,健全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中外保险业发展表明,一个保险市场的成熟和快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中介市场的支持,公估人作为中介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严格规范,加强自我约束,充分体现公估人的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规范性和中介性特征。
(一)严格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认定
目前,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估人的具体要求存有差异,但对保险公估执业人员资格严格把关已成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良好的职业声誉和较高的职业水准是公估人在行业中立足的基础。为使我国保险公估业能与国际接轨,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就应参照国际惯例,从严把握保险公估人员的从业资格,选拔高素质、品行良好人员执业。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在实践中,可借鉴相关法律,如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保险法中关于律师、注册会计师、保险人资格取得的规定来具体操作。
(二)规范保险公估人市场准入组织形式
在国际上,独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法人和合伙制,而我国由于行业自律不严格、个体资金缺乏、保险监管水平较低,采取合伙或个人制皆不切实际,根据现有法律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是保险公估人组织形式的最佳选择。公估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受《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范约束,利于有法可依的协调一些关键性问题。保险公估公司的设立,依法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保监会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申请者向主管部门缴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责任保险,并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始得开业;公估人内部组织机构应严格按《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设置,形成约束制衡的科学管理模式;其变更、解散也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三)创设保险公估业的执业担保机制
保险公估人是基于保险人或投保人及其他委托方委托,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委托人收取合理费用的,其业务不固定,收入欠稳定,管理上也具有非连续和非周密性。另外,保险公估人从事的业务往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评算稍有过错就可能导致保险人或投保人的重大损失,而其地位超然独立,不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当事人任何一方,对造成的损害必须承担独立责任,这就决定建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担保机制的必要性。
借鉴我国《保险法》第127条对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执业担保机制的规定,参考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保险公估人执业担保形式应采用缴存保证金或投责任险的方式,具体操作可采取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银行缴存营业保证金,未经同意不得动用;投保职业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保险期间不少于经营期;或允许缴部分营业保证金、部分投保职业责任险,保险金额不少于应缴保证金差额部分,保险期不少于经营期。执业担保机制的确定,不仅能够起到防范、制约、监督公估人的作用,而且能够达到增强保险公估人执业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目的。
总之,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我国保险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在保险行业中最后出现也是目前最不完善的保险公估人更加存在着如何加快市场化进程的问题。认识公估人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完善相关制度是应对保险业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叶朝晖·保险公司职能的市场化和保险中介人[J]·上海保险,2000、11·
[2]郭颂平·中外保险营销制度比较[J]·南方金融,2000、12·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办法篇8
关键词 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 风险管控
一、国有企业风险管控现状
根据国资委等外部监管机构对内控风险管理工作要求,部分国有企业自2007年开始着手建立内控与风险管理体系,编制了内部控制工作手册,建立了风险库和风险评估工作手册,并下发了配套的内控评价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办法,形成了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及内控评价工作的机制。但当前国有企业在内控风险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风险管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虽然部分中央企业已建立了内控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了定期或不定期风险评估机制,并开展了风险信息化系统建设。但仍有部分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刚刚开始,风险评估常态化机制尚未完成,企业内控风险工作建设相对还比较落后,风险管控水平较低,有待进一步加快。
(二)内控风险管理工作实效性不强
虽然已建立了内控风险管理体系,但风险管理工作缺乏完整性和专业性,近年来国有企业在投资、安全环保、人力资源、现金流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时有发生,不可避免地给企业造成了经济和声誉损失,也凸显了部分企业在重大风险管控方面的薄弱环节。
(三)风控管理信息化建设落后
整体来说国有企业的全面风险信息化建设进度较为缓慢,只有部分国有企业建立起风控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在企业各项风险管控工作中的应用仍不充分,无法满足企业对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预警测试、沟通报告等工作的信息化要求。已建立起风控信息系统的,其风控系统与企业其他业务系统的融合不足,不能有效量化风险水平,做到实时预警。
(四)风险管理评价与考核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尚未建立明确的风险管理考核评价办法,对风险管理评价内容、标准的设置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等方面缺乏清晰、统一的认识。即使已建立了风险管理考核办法的企业,但实际执行效果不佳,未能真正与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有效融合,发挥对风险管控的促进作用。
(五)风险意识薄弱
虽然针对国资委等外部监管机构要求,国有企业建立了内控风险专职部门,并开展了风控体系建设工作,企业领导也对风险有了初步认识,但风险意识仍然比较薄弱。目前,国有金融企业对风险控制比较重视,但仍有不少企业认为风控是可有可无的,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相反,不少民营企业家有着很强的风险意识,华为董事长任正非在《华为的冬天》中对华为在迅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进行全面剖析,他认为,企业从上到下,如果没有真正认识到危机,当危机来临的时候,就会措手不及。
(六)风控管理人才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风险管控对于企业来说仍然属于新生事物,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涉及领域广,需要大量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国内外对于风险管控方面比较权威的系统性培训和专业认证也较少。因此,企业风险管控人才队伍建设难度较大,风控管理人才水平参差不齐。
二、风险管控能力提升目标和原则
(一)战略导向和风险管控并重的原则
要科学处理业务发展和风险管控之间的关系,既要通过风险管控保证企业的稳健发展,防止颠覆性风险的出现,又要利用经济和市场变局抓住机会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积极寻找企业发展与风险管控之间的最佳契合点。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二)多种风险应对策略并举的原则
风险管控的原则并不是单纯使风险最小化,应该是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总体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要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风险应对策略,对于重大风险,应做好风险管控措施。
(三)务求实效的原则
应密切关注日常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明确风险应对的主责部门及岗位,确保控制措施的有效执行,定期检查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及适用性,及时对管理制度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日常管理的需要。
三、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的具体措施
(一)融入日常管理、注重实效
风险管控工作应有效融入企业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中,避免“两张皮”现象,切实发挥风险管控对企业管理的保障与提升作用。目前部分国有企业的风险管控工作已经与内部控制、内部审计、法律等工作相结合,今后还应加强与企业纪检监察、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全面预算等管理体系的有效融合,提升风险管控的实效性。在企业投资并购、研发技改、采购管理以及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或重要业务活动,要嵌入风险识别、评估、监控、报告等功能,行成专项风险评估机制,为企业决策提供依据。对业务部门和分子公司重大风险管控情况要及时跟踪和监控,从源头上控制风险。一线单位要定期上报风险管控情况和风险事件,风险管控职能部门对风险事件进行备案和筛选,针对重大风险管控进展和重大风险事件进行进一步的监控和跟进,并上报企业风险管控领导机构。
(二)开展专项风险管控
要积极探索创新专项风险管控的方式方法,将风险管控的相关理念和方法有效融入专项业务活动中,形成专业性和系统性、切合实际的专项风险管控体系。针对收购兼并、研发技改等投资项目,要明确投资主体和投资审批权限,将风险管控流程融入投资决策制度中,重大投资和兼并收购活动应进行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应对,提高投资决策的成功概率,避免重大投资失误给企业带来的损失。针对投资对象应充分了解收集各类风险信息,为评估投资并购活动的各类风险打下基础;结合当前市场政策环境和未来发展趋势正确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险,并与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比较,对于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项目坚决放弃,对于可利用的市场机会要及时把握;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预案,灵活应变;投资完成后积极推动并购重组的整合,防范各类整合风险,最大程度实现投资目标。
(三)建立风险评估、管控、监督改进的闭环机制
企业风险管控工作应结合内控审计、法律风险检查、纪检监察等工作,形成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监督改进为核心的风险管控闭环机制。在风险评估方面,要建立定期和日常评估相结合、年度和半年度/季度评估相结合、职能管理与业务层面评估相结合的常态化风险评估机制,确保风险评估的时效性和有效性。企业风险管控牵头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企业全面风险评估工作,各职能部门、业务单元和分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和日常风险评估,重大风险进行季度或半年度动态评估。在风险管控方面,要关注重大和专项风险,建立多层级的风险监控、预警、报告机制,从而提升重大风险及重要业务事项的管控效果。在监督改进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内控或专项审计、法律风险检查、全面风险管理评价与考核等,以评促建,不断提升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完善风险管控制度、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完善风险管控相关制度、流程、工作手册,固化风险管控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确保风险管控知识的及时有效积累和风险管控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也为风险管控工作在企业各层级范围内全面推广和持续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要建立集团统一和各分子企业适用的内控手册、内控评价标准、风险评估手册以及内控和风险工作长效机制。各级分支机构每年开展内控评价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并纳入到企业总部的评价报告中,完成集团整体的内控和风险体系建设实施工作。
(五)完善风险信息平台,建立监控预警机制
持续建设完善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平台,建立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内审体系以及其他办公系统的融合,构建风控一体化信息系统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风险管控语言和活动的规范化、标准化。要进一步提升风控系统与其他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集成度,提高风险管控信息在集团总部各部门以及分子公司之间的信息集成与共享,解决风险管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按照国资委等监管机构要求建立完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强化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机制,确保风险信息传递准确、顺畅、及时、有效。在建立健全风控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多层级的风险监控预警机制,科学设定指标、模型,提升风险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建立风险评价与考核机制
探索研究风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通过制度明确风险管理考核评价办法,通过考核评价真正发挥对企业风险管控的促进作用。首先,应明确企业风险管理评价内容、标准的设置以及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且统一思想和认识,使风险管理考核评价与企业现有业绩考核体系有效融合。
(七)培育风险管控人才队伍
由于风险管控对于企业来说仍然属于新生事物,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涉及领域广,需要大量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国内外对于风险管控方面比较权威的系统性培训和专业认证也较少。因此,企业风险管控人才队伍建设难度较大。首先,要通过加强风险管理人员的培训学习,加大对企业各层级人员的风险管控知识的培训,使其理解风险管控工作的理论知识,熟悉工作方法和操作规程。另外要加强企业各部门风控协调员、各分支机构内控工作负责人之间的交流和经验分享,通过日常工作和专项评估检查等工作加大风控人员的相互交流学习,使得发挥其在风险管控工作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也要发挥其在风控意识培育、政策宣传中的作用。还可以通过与各方合作,引进、培养、储备相关风控专业人才,为企业长期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八)建立风险管控理念,加强全员风险意识
风险管控绝不是企业一个部门的日常工作,也不仅仅是企业构架和公司运营的一方面,风险管控应该是公司整体运营的一大核心。风险意识是企业进行主动风险管控的关键,风险理念是企业进行有效风险管控的航标。强化公司的风险管控理念,需要树立一种风险信念和风险态度,促进全员风险意识的培养,将风险管控应用到公司战略制定和各个部门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的培训、检查监督等方式,向员工灌输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风险管控的责任重大。在公司内部日常经营管理中形成重制度、重程序、重证据的浓厚氛围。
四、结语
现今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市场竞争激烈,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要想继续保持高速稳定增长难度越来越大。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正在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加快改革创新放在重要的位置。企业在经营发展、转型升级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一些潜在风险逐步显现,我们应该更加重视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提升风险管控能力,平衡效益与风险,促进企业更好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确保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保障实现战略目标。
(作者单位为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袁月(1979―),女,北京东城人,硕士。]
参考文献
[1]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 2013年度部门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汇总分析报告[R]. 2013.
[2]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 2014年度部门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汇总分析报告[R]. 2014.